Home 學會公告 本會07/17與TIRI合辦公司治理人員如何應對董監事或股東的要求(台北場課程)課程圓滿成功

本會07/17與TIRI合辦公司治理人員如何應對董監事或股東的要求(台北場課程)課程圓滿成功

by PwC_RA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去(2018)年底雙雙修正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要求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及金融業之上市、上櫃公司在今年6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負責提供董監事執行業務所需資料;其餘上市、上櫃公司也自2021年起必須陸續符合此一要求。為協助企業界因應,TIRI 台灣投資人關係協會與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共同主辦公司治理人員系列課程,首場於2019年7月17日邀請張心悌教授講授董事資訊權的議題。

從左至右:TIRI邱榮振秘書長、TIRI郭宗霖副理事長、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張心悌教授、本會蔡揚宗理事長、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主持律師、鍾元珧合夥律師、本會楊佳政秘書長。

TIRI 台灣投資人關係協會副理事長郭宗霖本身亦為今年新制下新任的公司治理主管、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理事長蔡揚宗則長期擔任多家金融業獨立董事,另有擔任外商銀行公司治理主管的來賓,均以其自身經歷與現場聽眾分享經驗。此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周建宏更以過去到現在會計師列席董事會報告的狀況,說明董事資訊權的演進。最後,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鍾元珧則以其協助客戶的經驗,說明公司治理沒有一套絕對的規則,股權分散程度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公司治理風險,自然有不同的對應制度需求,從美國移植而來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全然適用於我國股權仍然相對集中的企業,實值大家多方討論、設想,方能真正促進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的健全。

董事是否有資訊權、範圍如何

張心悌教授整理上市、上櫃公司資訊發現,「資訊不充足」是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議案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的主要原因之一。從現行法及實務見解看來,公司法對於股東的資訊權有明文規定其範圍,實務上也有一些限制;相較於股東與其他外部董事,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董事與監察人有最廣泛的資訊權,不僅時間、範圍幾乎不受限制,似乎也不需要如何說明要求資訊的必要性。至於其他外部董事,因為公司法上原本沒有明文規定其資訊權,去年修法在爭議中又未加入類如監察人資訊權的條文,導致眾說紛紜:經濟部最新函釋見解認為董事資訊權範圍應當大於股東的,但未說明是否小於、等於或大於監察人的;法院見解則莫衷一是,惟無論如何不小於股東的。張心悌教授接著介紹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模範商法典以及德拉瓦州的重要判決,說明美國法制對此議題所採取的開放態度。亦即當董事提出查閱簿冊要求時,必須由公司來證明董事的要求係出於不正當或違反其職責的目的;該董事對經營團隊的敵意,或有洩漏公司秘密可能性,均不使其目的成為不正當,因為董事違反受託人義務時,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救濟,且法院可以對董事查閱權附加條件或限制。

公司治理人員角色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於公司治理人員應如何執行職務,著墨不多,張教授指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所提供的角色指引做為參考。從強化公司治理、落實董事責任的角度言,董事作為公司之負責人與受託人,在執行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或具有正當目的時,應有相當程度的查閱權與諮詢權,並且負有保密義務。公司治理專業人員應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相關資訊。張教授並認為可以強化其他配套措施,例如建立獨立董事得排除經營階層而與稽核或會計師會面的機制、健全舉報吹哨制度及法遵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