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研討會 本會12/29主辦「財務艱困企業價值的保存與轉型」研討會圓滿落幕

本會12/29主辦「財務艱困企業價值的保存與轉型」研討會圓滿落幕

by PwC_RA
(左起)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董事長劉博文、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江鑒恭、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璟宇、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蘇文俊(視訊)於「財務艱困企業價值的保存與轉型」研討會合影。

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辦、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財務艱困企業價值的保存與轉型」研討會於2021年12月29日舉行,從臺灣、美國、中國及香港的法制運作結果實證分析比較與實務經驗出發,探討艱困企業、甚至是利害關係人所可能採行之價值保存與轉型手段,並提出可茲採行之建議。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首先點出,儘管任何企業都有可能面臨財務困境,在臺灣僅有公開發行公司,也就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才能利用重整程序在維持繼續營運的狀態下,緩和債務負擔,尋求企業再造的機會;然而規模小的企業並不見得全無繼續經營價值,尤其對於同業或上下游企業多少也存在綜效利益,美國重整案例中就有資產僅有美金13元的公司。此外,一旦重整,公司股票即必須終止上市櫃。因此,對於面臨財務困難的臺灣未公開發行公司或希望維持上市櫃地位的企業來說,利用經濟部提供中小企業運用的債權債務協商機制,或以類似手段與銀行及其他重要債權人協議緩期清償,應是優先手段。

鍾元珧也以自身工作經驗與美國重整案例實證研究相印證,發現美國財務艱困企業常利用併購,而且是在聲請重整前就已經為有繼續經營價值的業務找到提出不可撤銷要約(firm offer)的買家,在向法院遞交重整聲請同時請求法院允准將該業務競價拍賣,若無人競買即可立即與該已經出價的買家成交;最短的案例在5日內即完成交易,通常則約為一個月。而臺灣因為沒有自動停止討債程序的制度設計(automatic stay),也沒有類似美國法上明文的資產出售規則(section 363 sale),使財務艱困企業在聲請重整的訊息揭露後,立即面臨債權人上門討債、供應商不敢繼續放貨的窘境,甚至被法院緊急處分限制處分財產,而致無法維持業務價值。

由實證研究分析發現,相較於美國,臺灣重整案件通常耗時較長。鍾元珧推斷可能的原因在於臺灣重整制度的家父長色彩仍重,而非像美國對於這種商業利益問題,幾乎交給市場機制處理,法院僅在例外狀況方才積極介入。例如臺灣公司法要求法院必須審核企業是否有重建更生可能,而且必須詢問目的事業主管機以及其他主管機關的意見,甚至在重整程序中選派檢查人調查導致財務困難的經營階層舞弊,這些程序都拖長了企業進入重整的時間。但美國在企業自己聲請重整的情況下,鑑於企業董事、經理人本有維護股東、債權人利益之法定義務,並不主動加以審酌,僅在利害關係人積極提出有效異議時才介入;企業營運資產是否尚有繼續經營價值、是否有重建更生可能性,端視有無買家出價承購、債權人是否認同重整計畫,亦即交由市場決定。至於前任經營階層是否有舞弊行為,就交由檢調去處理。

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蘇文俊則根據其協助客戶經驗,分享中港企業於財務困難時之應對,包括商業重組、安排計畫、臨時清盤及破產重整程序。其中,商業重組是純粹透過當事人協議解決債務問題,所以較適用於債權人數少的情況;安排計畫是法制下的手段,只要大部分債權人同意即可,重點在於如何促使通常不太願意面對問題的企業主走出來積極解決債務問題;臨時清盤是香港法的程序、破產重整程序則是中國法的程序,以註冊在香港或其他英系法域如開曼群島、但主要營運地在中國的企業來說,需要兩種程序併進思考。以中國旭光集團為例,債權人對註冊於開曼群島、在香港上市的集團母公司聲請臨時清盤,PwC擔任臨時清盤人,與不同的利益方包括潛在投資者與債權人就包括債務償還安排進行協商,成功爭取各方同意接納重整方案,並與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投資者緊密合作共同制訂復牌建議,向香港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最後階段則是與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保持聯絡、配合確保公司履行維持上市地位所需的法定要求,以期順利回復上市。

在綜合座談,上櫃公司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林璟宇以投資人進入財務艱困公司經營的經驗來看,首先,前期的風險評估是凝聚投資決策共識的基礎,若沒在投資前先有初步瞭解,可能會在接手後,不斷收到爛尾的「驚喜」。其次,找到有耐性的資金很重要,以當時股價來看,投資10年下來回報10倍,應該不差。更重要的是一群願意投入的專業經理人。以中國探針當年的狀況來說,基於投資人的要求,創投專業團隊進駐公司,處理爛尾的同時也要探尋賺錢的機會在哪裡。當時大家花不少時間思索原本的探針業務是否繼續,所幸後來幫既有技術找到新的應用,和蘋果搭上線,讓公司順利重生。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江鑒恭副總經理則認為財務艱困企業尋得出路的秘訣在於找對問題,例如不動產雖好,但現金對於繼續營運發展更關鍵,就要勇於處置。有鑑於我國財務艱困企業之主要債權人為銀行,江鑒恭亦建議企業應誠實向債權銀行說明狀況,才能贏得銀行的認同與支持,尤其企業主往往不只有經營一家企業,誠信是商場上重要的資產。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博文則分析於Covid-19疫情之下,何以併購市場仍持續蓬勃發展,且未發生艱困企業遭其他企業撿便宜下手之原因。劉博文認為,相較於過往,現今許多企業前進的速度更快,不是走到業務衰退時才開始轉型,因而更能夠避免危機發生。企業應仔細辨識核心價值所在,目前賺錢的業務若已非未來發展的核心,應趁仍有價值時予以處分,方能延續企業價值發展。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歸納企業財務艱困原因有三:一時景氣、人謀不臧、業務緊縮;某種程度上,業務緊縮其實也是一種人謀不臧,是經營團隊沒有提早注意的業務趨勢所致。因此,法制上應該要彰顯企業經營者在公司已陷於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維護債權人利益的職責,才能促使企業經營者出面解決問題。

最後,鍾元珧強調,財務艱困企業的營運價值必須透過快速處理,才有比較大的機會保住,尤其是在研發資產較多的公司。因為相較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下降更為快速,更需要趕快利用債權債務協商或重整程序減緩營運資金流出,在尚能維持營運的資金條件下繼續運作,方能保住其價值,甚至透過併購交由其他企業繼續發揮其價值。當我們走向以永續發展的長期利益觀點來思考企業價值,認為企業應兼顧利害關係人利益,我們應該認知企業不是控制股東的、不是董事的,所以是否要讓企業藉由重整程序以重建更生,重點不在過去,不應該被前任經營階層是否有舞弊行為綁架;美國法制的優點,在臺灣現行法制中並非沒有仿效的空間,在法制變更不易的情況下,值得企業在專業顧問的協助下努力向法院爭取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