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研討會 本會11/17主辦併購判決評選發表會 探討董監事於併購交易如何善盡義務

本會11/17主辦併購判決評選發表會 探討董監事於併購交易如何善盡義務

by Wei Lydia
2023併購判決評選研討會合照
2023併購判決評選研討會合照
(左起)臺灣誠正經營學會理事暨政治大學會計系兼任教授蘇瓜藤、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執行董事劉國佑、臺灣誠正經營學會理事長暨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邵慶平、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韶雯、臺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岳平、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於2023併購判決評選發表會合影。

臺灣誠正經營學會日前舉辦2023併購判決評選發表會,本活動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辦,邀請國內知名法律學者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合夥律師鍾元珧,挑選具有討論價值之法律議題,分別提出評論;並邀請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執行董事劉國佑,針對併購交易中獨立專家意見相關議題分享經驗及看法。

依企業併購法明定項目對股東揭露資訊就夠了嗎?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仍須」高度重視

臺灣誠正經營學會理事長暨臺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邵慶平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應該有三個重點:一是針對現金逐出合併;二是「未贊同合併」者,均應獲得公平價格確保機制之保障,而且無主動請求之義務;三是充分資訊。企業併購法在此號解釋作成後有修正,各界雖稱該次修正即為遵循770號解釋意旨,但事實上未盡如此。由近期商業法院判決見解觀察,資訊充分揭露的要求顯然可能不僅適用於現金逐出合併,且法院可能將770號解釋意旨認作法理,要求較以往更多的實質揭露。邵慶平強調,資訊揭露義務存在的重要意義不在「是否可能改變表決結果」,而在藉由法院的事後審查,落實董事的受託人義務。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胡韶雯則認為公平價格確保可以從事前、事後二個方向來考慮:事前透過企業併購法第6條所定特別委員會發揮實質功能,使少數股東權益獲得相當的保障;事後則透過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定法院裁定程序,讓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有陳述意見機會來處理。

除了訴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瑕疵訴訟外,企業併購訴訟實務應多加運用制止行為訴訟與受託人義務訴訟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楊岳平觀察我國企業併購爭議,發現目前訴訟實務並不常見股東主張董事違反受託人義務(包括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而多集中於股東會決議程序的瑕疵問題。但公司法第194條所定對董事行為的制止請求權,其中所稱「法令」通認包括公司法第23條所定之受託人義務,用以制止違法企業併購的進行理論上更為彈性;且目前商業法庭已強化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效率,建議未來企業併購訴訟實務多加留意此受託人義務的面向。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呼應楊岳平教授的觀察,認為以董事違反受託人義務為由,阻止併購進行的案件較少,可能原因尚包括公司法第194條提訴股東資格較為嚴格,則該條所定資格限制是否有與股東會決議撤銷訴訟資格同一之必要,似乎也有討論的空間;在需要取得股東會決議之同意的情形,定暫時狀態的需求能否及於暫時不得召集股東會?隨著時間經過,股東會若已作成同意之決議,對於董事履行義務的瑕疵是否有治癒可能?對於交易相對人是否得以主張善意保護、訴訟歷時多年後如何回復原狀等問題,鍾元珧與楊岳平一來一往對話中也各自提出自己的看法。

對於股東最關切的價格合理性問題,董事究竟應如何回應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俊仁認為臺灣近年來利益衝突法制的變遷,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立法,其實已將股東、董事利益衝突緩解,在資本多數決下,由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異議股東股份,就是解決利害衝突的方式,並非讓對投票結果不滿的小股東無視公司民主設計,動輒以求對決議翻盤。此外,特別委員會的設計也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如果如美國作法,讓特別委員會配置獨立法律、財務團隊代表公司對外進行協商,即可以解決臺灣現行的利益衝突問題。此外在訴訟實務上,要說服法院作成定暫時狀態處分並不容易,法院往往認為沒有急迫危險,或是事後可以損害賠償,所以沒有必要停止有瑕疵爭議股東會決議的執行,或沒有必要阻攔因瑕疵決議當選的董事團隊取得經營權,他認為此點很值得商榷。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美國模範標準法規,只要是上市櫃公司,根本不會給股份收買價格裁定請求權,因為有市價了,有退場機制就不需要再浪費時間和資源。合併或收購的決議一旦做出後,隨著訊息的揭露,市價通常會逐漸往併購價格收斂。再者,股份收買價格裁定是賣方股東才有的權利,買方股東買貴了是沒有股份收買價格裁定的,只能告董事違反受託人義務。美國實務上,對於沒有利益衝突的交易,基本上就回到商業判斷法則,推定董事會的訂價的價錢是合理的,只有在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公平價格的實質判斷,但在台灣實務上股份收買價格裁定常常會淪為選定專家的戰爭。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執行董事劉國佑認為,不同評價方法對不同行業有不同適用的前提,包含對行業理解、對前景判斷等等。例如用資產法評價有前景的公司,不見得是正確的,但銀行就適合使用資產法。選擇評價方法時,通常是有一個主導性的方法,其他兩個方法作為交互比對、互相琢磨的用途,而非單純加權平均。對於過去特定時點的價值衡量,在可以取得足夠充足、完整、客觀、可比較性資料的情況下,仍有可能進行。專家的意見要能夠防護董事,必須考慮事後檢視時能否提出合理性的說明,所以底稿需要一清二楚,爭議性案件最好找二家以上的專家互相探討,減少事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