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榮譽理事、理事、監事或顧問一人以上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團體、學校(院、系、科、所)或公司行號,經榮譽理事、理事、監事或顧問一人以上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五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以上在校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四、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經榮譽理事、理事、監事或顧問一人以上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機構、團體、學校(院、系、科、所)或公司行號,對本會提供捐款而對本會任務之推行具有助益,經榮譽理事、理事、監事或顧問一人以上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除學生會員、榮譽會員以及贊助會員外,前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個人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代表每人一權最高為五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已繳會費不予退還;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已繳會費不予退還;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