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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by PwC_RA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電子郵件帳號以入會時留存於本會之資料為準,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會進行變更,前揭通知變更之書面應親自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電子郵件帳號以願任董監事時留存於本會之資料為準,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會進行變更,前揭通知變更之書面應親自簽名。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選舉、罷免、補選或訂定組織辦法等議案之表決不得以視訊會議為之。